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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3-05-17
張克**** 發布
1天前
將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如何進行會計與稅務處理?
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規定,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;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[2008]828號)第二條規定,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,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,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,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.
根據上述規定: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,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,年底納稅申報時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.
會計處理:
(1)購進時
借:庫存商品
應交稅費(應交增值稅--進項稅額)
貸:庫存現金
(2)使用時
借:應付職工薪酬
貸:庫存商品
應交稅費(應交增值稅--進項稅額轉出)
單位在節日給職工發放福利,分別以自產產品、外購產品、購物券等形式發放,是否都需要視同銷售處理,計提增值稅?
貴公司在節日為員工發放不同形式的福利,應按規定做不同的稅務處理:
1、以自產產品形式發放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(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)第四條規定: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(五)將自產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;
2、以外購商品形式發放的,應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(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)第十規定: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:(一)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、免征增值稅項目、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;
3、以購物券形式發放的,不需做增值稅處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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