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所得稅清算時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和單獨計稅區別
來源:會計實戰基地 發表時間:2020-05-27 20:48:00 作者:木槿老師 閱讀量:8771
個人所得稅清算時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和單獨計稅區別
答:1.在2021年12月31日前,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,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,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,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,單獨計算納稅.計算公式為:
應納稅額=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×月度適用稅率-速算扣除數.
2.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,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.
可否舉例計算一次性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
舉例:居民個人小劉2019年從單位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,2019年全年工資120000元,不考慮三險一金,無其他所得收入,專項附加扣除12000.對于這筆全年一次性獎金,如何選擇計稅方式?
答:小劉在今年年度匯算中,有兩種計稅方式可以選擇:
(1)選擇"單獨計稅"
①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:48000÷12=4000(元)
適用稅率10%,速算扣除數為210.
②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=48000×10%-210=4590(元)
③居民個人小劉綜合所得=120000-60000-12000=48000(元)
適用稅率10%,速算扣除數為2520.
綜合應納個人所得稅=(120000-60000-12000)×10%-2520=2280(元)
④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=4590+2280=6870(元)
(2)選擇"并入當年綜合所得"
①居民個人小劉綜合所得=120000+48000-60000-12000=96000(元)
適用稅率10%,速算扣除數為2520.
②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=96000×10%-2520=7080(元)
個人所得稅清算時全部并入綜合所得計稅和單獨計稅區別.通過以上的介紹各位小伙伴清楚了嗎?一次性年終獎到底選擇哪種計稅方法比較合適,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,比如年終獎的金額、每月工資薪金的金額、是否有專項附加扣除等等,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.